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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廢棄物管理) 環境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一、環境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於113年12月16日以環部循字第1136123507號令修正發布。
二、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9年推動查定課費制度,簡化責任業者申報作業程序,為擴大查定課費適用對象及鼓勵責任業者採用,本次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放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條件、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100元調高為1,200元,並自114年開始實施。
三、查定課費制度係針對全年繳費低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量責任業者,由環境部主動提供查定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小量責任業者可輕鬆完成申報作業。經本次修法後,查定課費資格為連續2年內每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10萬元、5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核,以及按時申報、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