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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

噪音管制

 舉凡飛機引擎(140分貝)、工地(110分貝)、民俗噪音(110分貝)、聚眾高歌(70分貝)、冷氣機(60分貝)、風吹聲(40分貝)、滴答聲(20分貝)…等,都有可能噪音來源。

「噪音」 即是指使人覺得不愉快的聲音,舉凡機場飛機起降、營建工程、工廠、營業場所、民俗活動、機動車輛、裝潢施工、擴音設備、群眾高歌、冷氣機、風吹聲及時鐘滴答聲,都可能是噪音的來源。噪音管制法將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噪音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且民眾對於噪音的感受度因人而異,因此主管機關必須依不同地區、場所、時段及音源種類,建立物理性聲音能量的客觀標準,作為噪音管制的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噪音管制標準」、「環境音量標準」等多項相關子法,本縣亦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公告「彰化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及「彰化縣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之場所、工程及設施」,以加強噪音管制,維護環境安寧。

本局執行噪音管制相關業務如下:

  1. 民眾陳情噪音污染案件稽查管制。
  2. 配合警察局及監理站等機關執行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3. 辦理機動車輛噪音檢驗通知到檢事宜。
  4. 公私場所噪音陳情案件防制輔導。
  5. 辦理噪音法規宣導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