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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其他)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修正草案公告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因許可執照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修正條文第4條)
(二)地方主管 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及變更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 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之發照期限。(修正條文第44條)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