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衛生福利部114 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 1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900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及第5條第1項規定: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4).第6條規定,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請於6月30日前於志願服務資訊系統提交線上申請。
四、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 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 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 ml)翻譯。
五、聯絡窗口:綜合計畫科 04-7115655分機116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