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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其他)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公告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有關「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如下: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含變更、展延、展延暨變更)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之發證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
2.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文件)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修正條文第11條)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