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保公告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運作人申請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須先繪製運作場所全廠(場)空水廢毒污染流向示意圖,且其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 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涉其他環保許可文件應併提出申請、變更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改變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 項。(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三)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之發證時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