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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水質保護)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5、附表8業經本部於113年11月7日以環部水字第1131069978號令修正發布

為區別疏漏致污染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之情節輕重、明確加重或減輕事項之認定;及為維護水體,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且從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違反本法第30條水污染管制區禁止行為加重處罰;此外,因應113年1月16日「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之污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