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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環境教育) 轉知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

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一、依志願服務法及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依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
(一)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
(二)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
(三)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
(四)符合前述資格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為落實高齡友善城市計畫,請貴單位推薦績優長青志工人選,服務年資滿2年,累計服務時數達 1000小時以上。(服務時數依據「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須達150小時以上始能推薦),本獎項因名額有限,各單位限1名,並不得與說明二之獎項重複。
四、志工服務時數起算為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隔天,至112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另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整合資訊系統,請各單位確實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
五、請於112年8月30日前送至本局綜合計畫科彙整,聯絡窗口:04-7115655分機116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