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請列管事業單位所屬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於期間內依規定完成在職訓練。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 2 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6 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 3 小時。
二、為便利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就近參加在職訓練,環保署已委託全國7家訓練機構辦理是項訓練:
(一)北區: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國立中央大學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二)中區:東海大學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三)南區: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國立中山大學。
三、訓練簡章及相關開班訊息可至環保署網頁(網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環保證照訓練-近期開班資訊及訓練簡章)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