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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環境教育) 轉知中華民國112 年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 實施計畫

一、目 的:中華民國志工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志願服務法」,推廣
志願服務精神,樹立志願服務標竿,弘揚「一人志工、全家志工」
「一日志工、終身志工」之理念,表揚對志願服務具有卓越貢獻之家庭及
長期服務奉獻之個人,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 據:本會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實施辦法
三、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五、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蘭馨文教基金會
六、舉辦時間:112年12月16日(星期六)下午1時
七、地 點:臺中市政府 4 樓集會堂(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 99號)。
八、推薦對象:
(一)模範志願服務家庭:家庭中應有二人以上參與志願服務滿五年以上,且每人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其他家庭成員需服務滿三年三百小時以上,全家服務總時數達六千小時以上(家庭成員:1.申請人之配偶,2.直
系親屬(含配偶))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 :志工年滿七十歲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十年,且服務總時數達一萬二千小時以上,目前仍獻身於志願服務工作。
九、推薦方式:
(一)中央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得逕向本會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公私立機構、立案之人民團體應由縣市政府推薦。
(三)省級以上公私立機構或立案之人民團體,得逕向本會推薦。
(四)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得逕向本會推薦。
十、遴選標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家庭及個人:
1、積極主動、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2、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足供表彰者。
(二)曾獲本會表揚之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請勿再重複推薦。
(三)經本會表揚之受獎者,如經檢舉或查明事蹟有不實或違反善良風俗者, 本會得取消其獲獎資格。
十一、表揚名額:
(一)模範志願服務家庭 二十個家庭。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 十名。
十二、收件地點: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一)承辦人:徐彬雄 TEL:04-24225151、FAX:04-24227429
(二)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 457 號 4 樓之一
(三)E-mail:tave176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