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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基隆市政府公告「基隆市基隆港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船舶)管制措施」

基隆市政府「基隆市基隆港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船舶)管制措施」公告
1.管制範圍:依交通部航港局 110年1月5日發布航北字第1093113008A號公告劃定之「基隆國際商港管制區界線修正範圍」之管制範圍線(詳如附件)
2.管制對象及措施:
(1)全時段管制進出基隆港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船舶,應於進入管制區內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全時段管制停泊基隆港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具備受電設施之船舶,停泊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且有用電需求時,應使用岸電。
(3)如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惡劣氣候、意外事故或特殊任務等緊急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不在此限,待情況解除後恢復原有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