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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屏東縣政府修正公告「屏南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起生效。

一.管制範圍:本縣屏南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依經濟部屏南產
業園區服務中心公告之屏南產業園區範圍(不含台1線縱貫公路及台17線西部濱海公路),詳如附件。
二. 管制對象及措施:自公告生效日起,出廠5年以上之柴油大貨車、小貨車及柴油施工機具,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廠滿5年以上之柴油大貨車及小貨車具有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二)柴油施工機具具有有效期限內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