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5月23日以環署化字第1128108619號公告修正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公告授權依據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修正公告依據)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修正,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公告事項第一項)
(三)增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之警報訊號,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緊急勤務車輛種類,將「工程搶險車」用詞修正為「工程救險車」。(公告事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四)配合空氣品質惡化等級名稱修正將「一級嚴重惡化等級」用詞修正為「重度嚴重惡化等級」。(公告事項第三項)
(五)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六款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規定,新增警報訊號發布之單位。(公告事項第四項)
三、檢附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