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保護) (轉知)「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
一、因應近年露營人數及露營場數量增加,為避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有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等情形,致廢(污)水逕予排放污染水體,有必要將其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之態樣,爰修正本公告。
二、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惠予協助轉知轄內露營場業者,俾利符合相關規範。
三、揭公告修正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本部網站法規命令區或環保新聞專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