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部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42條及第46條附表6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以114年11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0581號令公布,其第3項及第4項增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本次配合修正認定標準第29條及第46條附表6,有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其累積開發規模之相關規定。
二、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 (CCS)為關鍵措施之一,已納為減碳旗艦計畫。考量碳封存可能有洩漏、地質安全、地下水等環境影響,宜於開發前先充分評估及社會溝通,並有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產生之不良影響,故增訂第42條第7款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