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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宜蘭縣政府修正「宜蘭縣礁溪轉運站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管制範圍:礁溪轉運站站體及包含前方道路台九線71.6公里處(北端轉運站車輛入口)至台九線71.7公里處(南端轉運站車輛出口)(如附圖)。
二. 管制對象及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全時段實施礁溪轉運站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對象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進出管制範圍。
(一)國道客運及市區公車之大客車,應具有有效期限内之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
(二)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應具有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但未屆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期限(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者,應具有前1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