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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其他)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業經環境部於113年3月11日以環部化字第113810449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

一、環境部檢送有關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因許可執照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修正條文第4條)
(二)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及變更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之通知申請者期限。(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