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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環境工程) 轉知環境部修正「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9項、第10項及第4項附件。

公告事項:
一、第一項修正為:本公告所稱連鎖速食店業係指從事提供具有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后可在現場食用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第九項修正為:連鎖速食店業每月二十日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資源性廢棄物、非資源性廢棄物、廚餘回收處理量。
三、第十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