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 114年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地方)申請辦法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及本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 作,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及第5條規定:
1.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
2.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
3.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
4.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 以每人一次為限。
三、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4)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隔日,至114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四、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開立績效證明書(附件1)及獎勵事蹟表(附件2)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開立。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請各單位確實至系統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 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 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 ml)翻譯。
六、請各社區發展協會於114年8月15日(星期五)前將運用單位申請獎勵名冊(附件3)及申請人之績效證明書及獎勵事蹟表送至本局綜合計畫科,或傳至承辦人員信箱:legascity@chepb.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
七、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本案委辦單位洽詢(迎展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4-7115655轉分機116、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