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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廢棄物管理) 環境部公告訂定「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 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一、環境部公告訂定「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 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二、為提升手機回收與資源循環利用,本部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1條規定,研擬旨揭公告,規範製造、輸入業者需提供循環服務、標示回收方式及設置回收設施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