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 轉知花蓮縣政府公告「花蓮縣花蓮港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 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一.管制區域:花蓮縣花蓮港24號管制站入口起至1號管制站便道,包含17號至25號碼頭(以及港區內倉儲區域)不包含外圍道路(海岸路、中興路及港口路),全長約2.32公里。(如附圖)。
二.管制措施:全時段管制花蓮縣花蓮港空氣品質維護區,進出之第1至3期大型柴油車(即出廠日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含)以前之大型柴油客貨車),須有稽查日前1年內排煙檢測合格紀錄或取得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以及停泊花蓮縣花蓮港空氣品質維護區碼頭內之港勤公務船舶,停泊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有用電需求者,應使用岸電系統設施。如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緊急交通事故等其他緊急特殊狀況,或經中央或地方公告之緊急管制及疏導工作,不在此限,待緊急情況解除後恢復原有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