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 轉知臺東縣政府公告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一.管制範圍:臺東縣鹿野鄉永安村龍馬路及高台路口起沿高台路至鹿野高台園區。
二.管制措施:
(一) 柴油車:
1、依車輛出廠日分下列三階段管制:
(1) 第一階段:本公告自生效日起,管制95年9月30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
(2) 第二階段:自114年7月1日起,增加管制100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及出廠滿3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
(3) 第三階段:自116年7月1日起,增加管制108年12 月31日(含)前出廠之柴油車。
2、車輛未取得任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或本縣環境保護局核發之空氣品質淨區標章或未具有稽查日前1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範圍。
(二) 機車:本公告生效日起,出廠滿5年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區範圍。
(三)特種車輛或其他經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受本公告管制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