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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嘉義縣政府公告劃設「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嘉義縣政府公告劃設「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管制範圍: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廠區內及出入口為管制區(不包含周邊道路)。
二.管制措施: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及施工機具全時段管制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如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緊急交通事故等其他緊急特殊情況,並經各主管單位公告之緊急管制疏導工作,不在此限,待緊急情況解除後恢復原有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規定:
(一) 出廠年月滿3年以上之柴油車,於稽查日(含)前1年內取得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紀錄標準且換發當年度通行證;出廠年月3年以下柴油車需換發當年度通行證。
(二) 施工機具應取得未逾有效期之普級(或同等級)以上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