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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高雄市政府公告「高雄市四座公有資源回收廠及二處停車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二.管制範圍
(一)四座公有資源回收廠:本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資源回收廠、本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及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二)二處停車場:南鳳山區清潔隊停車場、鼓山聯合停車場(含鼓山二路東、西側公有停車場)。
三.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未取得「各縣市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者」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小貨車禁止進入本案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出廠五年內(含)之新車。
(二)因緊急狀況或執行公務經本府特許者。
四.管制時段: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全時段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