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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環境部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標準自86年2月5日發布以來,歷經6次檢討修正,針對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等之生產製造及輸儲等各污染源,排放揮發性有機物進行
管制。鑑於近年臭氧8小時標準值為優先改善目標,且需持續推動降低石化工業區周邊環境之健康風險,有必要強化
固定源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以改善空氣品質及維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