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 轉知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條、第五條 修正公告
鑑於近年來推動循環經濟,水泥業積極參與廢棄物再利用工作且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與再利用量可能持續增加為因應資源循環與維護空氣品質之政策目標,爰參考國內焚化爐及國際間水泥業空氣污染物管制標準,新增水泥業旋窯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管制物種 包含鉛、鎘、汞、砷等十二項重金屬及戴奧辛。
水泥業使用廢棄物導致進料元素組成與燃燒情況改變,並衍生廢棄物於高溫製程產生空氣污染問題,為督促業者執行源頭減量與維持良好操作,亦新增氯化氫 、氟化氫及一氧化碳排放標準,以達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目的,另考量水泥業者需要時間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本次修法亦提供緩衝配套措施,給予既存業者合理緩衝期限,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