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轉知環境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
一、環境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名稱修正為「環境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並檢送修正「環境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本次修正係因環境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實施,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因應組織改造及實務需求,爰配合修正本原則相關內容,並修正名稱為「環境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