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 轉知新竹縣政府公告修正「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事項第三項,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管制範圍:新竹科學園區、寶山一期及寶山二期內本縣所轄道路,包含園區二路、園區三路、力行三路、工業東九路、工業東十路、研發一路、研發三路、創新一路、研發四路、研發六路、研新一路、研新二路、科環路、大崎一路、大崎路、雙園路、大雅路、三峰路(不含高速公路),如附圖。
二. 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柴油引擎施工機具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具有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二) 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具有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
(三) 柴油引擎施工機具具有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四)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交通事故等緊急特殊情況,或其他經本縣公告實施緊急管制疏導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