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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環境部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為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延續性,並統一現有執行汽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管理規範,使管理成本效益最佳化,爰調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本次修正延長緩衝期限,為使汽車代檢業者有充足時間調整設備及作業程序,與考量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以充分整備人力、認證審查及委託作業流程,以確保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與檢驗站認可及管理業務調整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八條附錄一、第九條附錄二)
二、排氣檢驗費補助條件認定及排氣分析儀氣體比對標準,依實務執行情形予以調整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附錄一、第九條附錄二)
三、修正延長主管機關移轉之緩衝期限,以利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順利銜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