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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新竹市政府公告修正「新竹市虎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管制範圍:虎林街與延平路二段路口處至延平路二段與延平路二段二巷處,詳如附件。
二.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出廠三年以上之大型車、小型車及出廠五年以上之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虎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廠三年以上之大型車及小型車具有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二)出廠三年以上之大型車及小型車具有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三)出廠五年以上之機車具有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
(四)出廠五年以上之機車具有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排氣檢驗合格紀錄。
(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郵車、囚車及殯儀館運靈車)。
(六)遇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交通事故等緊急特殊情況,並經新竹市政府公告實施緊急管制疏導工作者。
(七)其他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