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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環境部業於113年4月2日以環部空字第1131021768號令修正發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2點

摘錄至環境部113年4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21768B號函:
一、旨揭原則配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於112年7月6日修正發布,爰配套修正本原則第二點相關記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新增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之替代方法執行之記點規定,並同步修正附表各記點項目。
(二)配合本辦法第十四條施行日期規定,區分不同生效日期之缺失記點項目分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爰修正第三款。
二、旨揭發布資料(含條文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請逕至本部網站行政規則區或本部環保新聞專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moenv.gov.tw/law/或https://enews.moenv.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