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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其他)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業經環境部於113年3月8日以環部化字第113810449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環境部113年3月8日環部化字第1138104493D號函,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內容(含變更、展延)以外之事 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新增中央主管機 關完成審查後之通知申請者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修正條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