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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公告

(空氣品質) 轉知嘉義縣政府公告「預告劃設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預告劃設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如附件)(附圖),公告事項如下:
1.管制範圍:本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廠區內及出入口為管制區(不包含周邊道路)。
2.管制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及施工機具全時段管制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如欲自然或人為重大災害、緊急交通事故等其他緊急特殊情況,並經各主管單位公告之緊急管制疏導工作,不在此限,待緊急情況解除後恢復原有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規定:
(1)出廠年月滿三年以上之柴油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取得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紀錄標準且換發當年度通行證;出廠年月三年以下柴油車需換發當年度通行證。
(2)施工機具應取得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有效清潔排放自主管理之普級標章(須符合1.0m-1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