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公害?
- 公害認定必須具備之條件?
所謂公害乃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 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 公害範圍包括哪些項目?
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 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由中央主管各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二、公害糾紛發生時處理管道:
A:受害人與加害人雙方主動協議和解
B: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D:地方環保主管機關邀集雙方進行協商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三、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 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 經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之公害糾紛事件,如屬損害賠償事件,可向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作成之調處書或裁決書,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四、公害糾紛法律諮詢服務執行計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提供公害糾紛案件之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民眾爭取權益及解決公害糾紛問題,由專業律師提供公害糾紛法律諮詢及扶助業務服務,民眾可撥諮詢專線
(02)2733-8989或諮詢信箱:
ph@zhongyinlawyer.com.tw。
五、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
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提供公糾司法案件查詢、公害糾紛處理法規、程序及公害鑑定單位、現場蒐證注意事項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