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目的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3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實施。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規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同法第4條第1款第2項定義,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
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業務內容
1. 認定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計畫內容,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
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
2.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1) 程序審查:依據環保署所訂定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程序審
查。
(2)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訂定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委員會,對各項重大開發案進行審查。
3.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對於縣內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案,確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