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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為求報帳,偽造公有停車場月票,觸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2014-05-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日前表示,有男子涉嫌偽造停車月票,被民眾發現檢舉後,遭移送法辦。由於停車月票仍屬有價證券,民眾如貪圖一時的方便將月票列印偽造,可能因為一時貪小便宜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臺中市警察局指出,員警接獲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停車收費稽查人員報案,其表示於路上發現有自小客車擋風玻璃上,夾有一張疑似變造的停車月票。經員警到場後發現,該車擋風玻璃上置放的停車月票,在月份印制上疑似遭人以黏貼方式變造,且該月票每兩個月更換一次,其字體及底色明顯不同。而嫌犯辯稱,因為來不及購買到月票,才會拿先前購買的月票到超商列印偽造,因此依刑法第212條偽造文書罪,移送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臺中市警察局進一步說明,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外,依同法第216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者,將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處斷。

臺中市警察局最後表示,雖然只是一張停車月票,但依舊屬於有價證券,偽造或變造月票仍會觸犯刑法第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切莫貪圖一時的方便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因小失大,得不償失。且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者,依同法第216條規定,仍會依偽造、變造文書罪處斷,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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