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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情場如戰場-利用職務之便起底情敵資料,可否?

案情摘要:

新北市有警員發現前女友另結新歡,為了打擊情敵,竟然利用職務之便,查出對方有前科,且跟前女友通風報信,雖然成功擊退對方,但也被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妨害秘密罪遭到告訴;他原獲緩起訴處分,但因情敵聲請再議,最後遭該署起訴。

新北地檢署指出,轄區內有員警去年一月發現前女友與其他男子互動頻繁,懷疑前女友另結新歡,為了阻擾兩人交往,去年一月十七日清晨,利用上班時間,接連三次登入刑案資訊系統及戶役系統,查得該男子有前科;並於當天下午沾沾自喜的致電前女友通風報信。前女友因此與該名男子的互動轉趨冷淡。

涉犯法條:

新北地檢署進一步指出,男子後來得知是該名員警的作為,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控告其涉嫌觸犯無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因該名員警已經認錯,原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予以緩起訴處分,但男子不願放過他,依同法第256條第1項,二度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全案偵結因此將他起訴。

新北地檢署特別提醒,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因過失而犯該項罪名者,依同條第2項,也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務員應特別注意,以免因一時衝動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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