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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清潔隊隊員、垃圾車隨車司機是否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

本案例取自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60號

關鍵字: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身分

案例:

李00、郭00、張00、游00及吳00(已歿)均係00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0區清潔隊隊員,且為00區清潔隊漳和區車輛班之成員。李00、郭00及張00(郭00、張00於97年6 月13日交接)先後為車牌號碼000-00清潔車編號漳18之隨車隊員,吳00及游00(吳00、游00於94年4 月6 日交接)先後為該車之司機,並均以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等工作為其等職務上之行為。渠等負責收取板0路520 巷起經建0路至00區永0路317 巷止(即俗稱00區工業區路線)該固定範圍區域內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所收取垃圾再運送至00焚化爐焚燒,惟因漳18號清潔車收取垃圾範圍係屬00區工業區,該區域內小型家庭工廠林立,除產生一般廢棄物外亦產生事業廢棄物,李00、郭00、游00及吳00乃藉由收取垃圾之際,須現場認定是否為事業廢棄物而可拒收之際,雖對於認定是否為一般廢棄物之查核事項並無違背職務之意,而廠商亦恐清潔隊將所產生一般廢棄物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藉此刁難拒收或貪 圖不用等候垃圾車節省時間便利而同意支付款項,李00、郭00、游00及吳00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概括犯意,於92年1月起至99年3月止,由廠商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現金,由李00或郭00等人收受,再朋分花用。


說明:

(一)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1.刑法上公務員要件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觀諸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甚明,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其服務任職之由來,無論係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無不可,且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縱因職務與清潔、保全等勞務有關而參加勞工保險。

2.服務於各地區(鄉鎮市)公所之清潔隊員是否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3年3月31 日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針對轄區內非事業(即家戶以外〕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執行機關如未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處所時,依法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上開函文並記載:「說明:三、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係規定負責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保局負責處理,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執行機關』,係指實際執行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

各區清潔隊為實際執行回收、清除廢棄物之執行機關,亦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執行機關」。而該清潔隊組織內成員中之清潔隊員,其職掌包括一般廢棄物清理、環境清潔維護、資源回收及環境稽查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之法定工作事項。且清潔隊員中垃圾車司機及清潔隊員於執行收取廢棄物工作時,依法有初步判斷廢棄物屬性,及決定收取或拒絕收取等權限;其擔任稽查業務工作之清潔隊員,更有稽查、告發取締之權責。其等與單純從事勞力付出,無判斷廢棄物屬性及收取或拒絕法定權限之環境清潔打掃人員,顯然有別。

因被告等人服務於00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0區清潔隊隊員,且為00區清潔隊漳和區車輛班之成員,具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判斷、收取廢棄物之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上述人員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固以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其職務上之行為,與其所期約、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須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惟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或其職務 上之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並不以所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其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 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 號判決意旨)。又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他人交付財物係基於行賄之意思,且該不法報酬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而故予收受,罪即成立,至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並非所問。

廠商按月給付款項,顯已超乎民間送禮之餽贈範圍,雖廠商所交付金錢美其名為「涼水錢」,但其目的乃對公務員之職務範圍內已有踐履賄求清潔隊員不要刁難拒收或貪圖不用等候垃圾車節省時間便利之特定行為,實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當具有對價關係甚明。核被告李00、郭00、游00及吳0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三)結論:

1.身分公務員認定

身分公務員,其服務任職之由來,無論係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無不可,且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縱因職務與清潔、保全等勞務有關而參加勞工保險,然既服務於公權力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不同於單純之清潔、保全等非關公權力執行人員,而應認係此所定之身分公務員。

2.不以贈送之財物名義認定,仍須以其實質內容(有無對價關係)認定是否為賄款

廠商按月給付款項,顯已超乎民間送禮之餽贈範圍,雖廠商所交付金錢美其名為「涼水錢」,但其目的乃對公務員之職務範圍內已有踐履賄求清潔隊員不要刁難拒收或貪圖不用等候垃圾車節省時間便利之特定行為,實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當具有對價關係甚明。核被告李00、郭00、游00及吳00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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