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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未曾請假,而於職務所掌公文書登載當事人請假,該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1709號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100.11.30)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103.01.29)

要  旨:
刑法第 213 條之罪,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僅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未曾請假,竟於職務所掌公文書登載當事人請假,自足生損害於該管人
事單位對於人員管理之正確性,該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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