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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722號
案由摘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相關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100.11.23)

要旨: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利用職務上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僅須行為人因法律或命令賦予一定之職務,在客觀上及職務內容上有相當之關係,即足當之;且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至於是否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應就其具體職務權責範圍,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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