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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環保稽查員接受不當飲宴被判貪污

案情概述:

甲係A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七十四年至八十四年間B實業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格被告發處分八次並通知限期改善四次,甲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乙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準,致獲合格,使該公司獲致分次免予依水污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之不法利益,甲即因此獲乙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並連續數次接受乙之招待至高雄市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三萬元之不正利益。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法第六十五條,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遞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同案被告人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貳、研析:

一、B實業公司非位於甲負責之稽查地區,甲知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獲合格,乃於非執勤日假藉民眾陳情報案情事,並登載上情於值勤登記簿,以利單獨越區稽查包庇廠商,足以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環保稽查勤務之正確性,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

二、甲雖於審判時辯稱至風月場所飲宴純係基於友誼及巧遇,然上述行為乃在於乙之公司獲判合之後,並連續三次接受招待,且甲已於受調查時坦承收受不正利益不諱,上言顯係卸詞,因此被判貪污有罪。

結論:

本案之所以發生,乃因甲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常接受廠商風月場所飲宴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嚴禁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餽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所有公務人員謹慎警惕,以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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