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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法務部矯正署○○監獄作業導師涉嫌偽變造文書圖利案

案情簡介

100年5月間,00監獄作業科科長獲悉屬員作業導師黃00有向代工廠商借款違常傳聞,即勾稽其所管業務,清查後發現99年1月至100年3月期間,黃員利用該監作業科會計及會計室等部門未對委託加工作業帳目進行實質審核之機會,偽、變造所負責工場「委託加工作業報告單」之數量、單價及總金額等項目,供作業科會計據以開立發票向廠商請款,短報作業廠商委託加工的代工工資總計新台幣370,822元,黃員則另私自多次向廠商收取上開短報的不法利益373,074元,涉嫌偽造、變造公文書及圖利等罪嫌。

涉犯法條

本案黃員利用經辦該監收容人工場作業之職務上機會,偽、變造不實「委託加工作業報告單」文書資料,足生該監對於收容人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並逕將短報作業廠商委託加工的代工工資侵吞,分別觸犯刑法第211、216條公務員偽造、變造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等罪嫌,由該地所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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