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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員工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案

本案改自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號判決

關鍵字: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

案例事實:

陳○○自 98 年 10 月間開始擔任00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00市環保局)技士,因積欠債務亟需償還,竟利用其本身曾擔任00市環保局稽查員,熟知環保稽查流程及民間業者懼怕稽查人員製單舉發之心態,萌生藉勢、藉端向業者勒索財物犯意,於 100 年 3 月 22 日駕駛00市環保局公務車至00市00區○○企業有限公司,向該公司員工及負責人稱該公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形,開立稽查紀錄表後,陳○○於同日要求該公司負責人至00市環保局辦公室樓下交涉上開違反空氣污染事宜,並憑藉00市環保局稽查員之權勢,向該公司負責人恫稱需款新臺幣(下同)2 萬元疏通違反空污之事,否則該公司將被舉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遭裁罰,且於會面後數度致電向該公司負責人催促施壓,致該公司負責人心生畏懼而於翌(23)日通知陳○○至該公司取款,陳○○即駕駛00市環保局公務車,搭載不知情之同事曾00前往該公司收取現金 2 萬元。

說明:

(一)被告陳00為公務員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藉端或藉勢勒索罪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所指藉端或藉勢勒索罪,係指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要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又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裁判意旨參照)。

證人000證稱被告在索款的過程中,稱勸導單送上去陳報,就會開單處罰,而空污法一開罰就是20、30萬元,且環保署都是以稽查人員開單為準,伊不知事後去何處申訴,伊曾向父親及曾任公務員之友人討論應如何處理,然父親及友人均表示被告既然如此表示,只好按被告的意思付款,伊是因為害怕被告權勢及日後找麻煩,在不得已情形下,才給被告2 萬元,並不是要借錢給被告,伊將錢交給被告,有跟被告說之前勸導單( 實應為稽查紀錄) 是否要還伊,被告沒有還,只說會把它處理掉,並再另外寫一份00公司沒有違反規定的勸導單( 實應為稽查紀錄) 。

惟查稽查紀錄是一個處分的依據,本件被告既係以00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由,於稽查紀錄上供000簽名,則該稽查紀錄事後自可作為00市環保局對庭天公司舉發裁罰之依據,且觀諸被告與000、xxx等人於車內對話之錄音譯文可知,被告稱:「另外一個同事有意見」,進而要求索款2 萬元以疏通同事,經xxx質問被告付錢之後會不會再發生類似情形,被告則稱:「當然啦,你說這個東西我只能跟你講之前的我就不罰你們了,後面的我就不敢跟妳保證」;又經000一再以要等父親回國始能決定為由拖延時,被告則稱:「沒辦法擋那麼久,因為這個規定幾天要出去」等語( 見偵卷第100 、101 頁) ,足認當時立於000角度之一般人,均能感受到被告於車內時所表達之「倘不付錢,即會遭裁罰」之惡害通知,且000確有因被告之行為而心生畏懼等情,亦經證人000證述如前,故被告雖未特定00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何條規定,或直接向000言明拒絕交付金錢將遭受「如何」之裁罰,均無解於本件犯行之成立。另000付款前雖曾諮詢親友如何處理,然親友表示只好按被告的意思付款,已如上述,此無可奈何之心境,與000因心生畏懼始付款一情並無矛盾,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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