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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洩漏檢舉文件內容(違章建築案)─瀆職判刑案例

一、案情概述


丁○○係臺中市○○區公所社建課課員,負責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緣於民國95年1、2月間,案外人乙○○因擔心舉發違章建築遭報復,而以「江坤銓」之化名,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寄發二件檢舉函,檢舉位於臺中市○區○道路六六號五樓公寓集合住宅之地下室,遭人設置磚牆佔用,要求臺中市政府拆除該違建,臺中市政府於95年2月13日,將該檢舉函轉發北屯區公所查處,由丁○○承辦。嗣丁○○經會同違章查報員陳建全赴現場勘查後,確認有設置磚牆佔用防空避難室,因而於95年2月22日發文要求該住戶改善,否則將處以罰鍰。


被檢舉住戶甲○○接到公文後,於同年3月初某日,與其大嫂丙○○一起赴北屯區公所申訴,丁○○明知處理民眾檢舉案件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九條等規定應予保密,且應注意在處理上開案件時,應避免洩漏關於上開應屬秘密之文書。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丁○○在與甲○○及丙○○洽公說明過程中,竟未注意謹慎處理上開應保密文件,在翻閱案卷時不慎洩漏檢舉文件內容,以致甲○○及丙○○知悉本件係由乙○○所檢舉,並據此向檢察官告發乙○○他案偽造文書等罪,嗣乙○○並因而遭起訴、判刑。


二、判處情形


丁○○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並經法院裁定改依認罪協商程序進行後,判決丁○○犯過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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