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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臺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收受賄賂案

以下文字取自法務部廉政署網站新聞稿

【案例事實】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分隊長陳○○,利用其職掌開立溝渠污染告發單之權限,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與清淤業者蘇○○謀議合作模式,由蘇○○按月交付賄款與陳○○,以要求陳○○對蘇○○施作之工地減少開單裁罰,並利用陳○○職務上權力對其他工地開立告發單時,另以電話通知蘇○○到場招攬清淤工程,從而增加蘇○○清淤工程收入。蘇○○自100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止,分別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交付賄款與陳○○計 13 次,合計交付 60 萬元。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巡查員劉○○,於辦理環保稽查業務時,○○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向劉○○表示願支付 2 萬元作為其不予通報舉發之代價,劉○○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後,即未依相關規定通報舉發該公司。

【法院判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 13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至 2 年 8 月不等,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5 年;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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