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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

一般人口中所說的「權利車」其實就是二手新車的流當品,價格卻只是同款式新車的四分之一。一般來說,都是由當舖賣出來的,車輛的證明文件一應俱全,只是這些車輛都有一些貸款上的問題,在貸款未清以前,是不能去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的手續,買受人只有使用權,若被貸款購車的債權人發現,車輛就會被取走。
購買權利車有一定的風險存在,買賣契約是可以附條件,而且買主沒有照著契約履行,賣方可以將出賣的標的物收回。這些附條件買賣的法律依據,出自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由法條賦予的定義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出,附條件買賣與通常的買賣不同的地方,是在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取得。通常的買賣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買賣現場當場銀貨兩訖,買主就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縱然價金沒有付清。如果賣方願意先把買賣標的物交付,買方在收下標的物同時,也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附條件買賣則不必付清全部價款,賣方先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使用,但是標的物的所有權還是由出賣人保留,要等到約定的價款全部付清,賣方才會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
二手車市場上出售的「權利車」,指的是這種附條件買賣的二手車的話,第一手的買主本身未取得所有權,第二手的買主亦不享有所有權的保障。另外動產擔保交易法中還有一種動產抵押的規定,想買汽車沒有能力一次付清價款的人,可以先付小部分價款,以後向融資公司借款,設定動產抵押,由融資公司代為付清價款,買主再向融資公司分期攤還。車子則歸買主使用,買主如果不依約還款,結局是與附條件買賣一樣,融資公司可以取走車子占有。
權利車可以移轉,接手的人要先查清車子背負的債務,否則就吃大虧了!
資料來源:內政部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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