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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113年專案稽核開口契約採購共通性缺失暨改善措施

鑑於機關採用「開口契約」採購案件數占比相當高,其品質及效能影響政府施政滿意度甚鉅,為檢視執行情形,落實風險控管,進而提升履約效能與品質,爰辦理專案稽核,有關個案缺失業分別通知各有關機關(單位)改善或處理,案經彙整計有「未依法規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廠商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未落實標價偏低處理程序」、「廠商施工品質不佳」、「廠商於不同年度或月份重複使用相同(或變造拍攝日期)之履約成果照片或不一致」及「未落實竣工確認程序」等5項共通性缺失態樣,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一)依法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契約範本辦理採購,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及工程會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爰訂定開口契約應採用工程會最新之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於招標時載明廠商待命、搶險搶修之機具、人員、工作項目,以及指定待命時限及區域、履約期限等事項。
(二)落實審核廠商標價合理性,踐行採購法第58條之標價偏低處理程序
依據工程會訂頒「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JP04審標作業-作業程序說明五、價格-(三)之規定,落實查察最低標廠商有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依本法第58條規定踐行標價偏低處理程序。
(三)重點項目應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頻率,核實辦理督導查核確認作業
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案,對重點項目應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頻率,強化履約管理,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其中,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可依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附表4及附表5訂定待命、搶險搶修查核確認表,機關履約期間派員查核確認廠商是否依約履行,以強化機關履約監督管控品質。
(四)運用AI科技確實審核監督,強化履約管理
為確保採購之品質管理,請依案件屬性導入合宜之科技管理方式,針對廠商所提文件或照片,可善用新科技協助辨識,並對高風險案件或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案件,加強稽核監督,避免不肖廠商試圖以不同履約時間、不同地點之重複性或偽造變造照片,蒙混驗收過關,損及機關及公共權益(詳參工程會113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821號函釋)。
(五)落實竣工確認程序並作成紀錄
工程會函頒「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風險管理重點及具體作法」等規定,皆要求「落實竣工確定程序 」;另該會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亦將「機關應依規定確定竣工,並注意廠商有無虛報竣工,以規避逾期違約金之情形。」列為控制重點;本府研訂「公共工程竣工、驗收至簽撥款標準作業流程圖」、「竣工確認紀錄(參考範例)」,得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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