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執行認定原則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環署廢字第0910089184號函訂定
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60249號函修正
一 、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提倡簡樸生活,改變民眾即用即棄之消費型態,減少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之使用,落實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以達到廢棄物源頭減量之目標。
為使限制使用對象能了解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的使用上,何種使用情形是符合限制使用政策規定的,何種使用情形是不被允許的,故訂定本原則供依循,使限制使用對象能符合限制使用政策之規定;並作為各級主管機關後續稽查限制使用對象時之準據,以避免稽查人員與限制使用對象因認知上的差異引發之爭議。
二 、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 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 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 公私立學校。
4• 公立醫療院所。
(二)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業。
(三)量販店業。
(四)超級市場業。
(五)連鎖便利商店業。
(六)連鎖速食店業。
(七)有店面之餐飲業。
(一) 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 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 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 公私立學校。
4• 公立醫療院所。
若不是屬於上述之限制使用對象,則不受限制使用規定的實施方式規範。
三、管制項目:
在前述限制使用對象管制的項目包括: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購物用塑膠袋指的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並由限制使用對象提供給消費者裝提購買商品的塑膠袋。
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指的是,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塑膠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等。前述杯、碗、盤、碟、餐盒若屬餐具本身與蓋子分離者,僅限制其餐具部分,其上之蓋子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四、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
商家對於購物用塑膠袋的提供應依下列規定:
(一)厚度未達0.06公釐的購物用塑膠袋,不可以提供;
(二)厚度達0.06公釐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且不可以把塑膠袋的售價包含於商品的售價內。
(三)但下列之塑膠袋不受限制,仍可繼續使用:
1、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4、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
五、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有關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因各業別所使用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裝食物之塑膠內盤,其使用性質有「餐具」或「容器」之不同,故針對各類限制使用對象,分成兩種管制方式,將「餐具」或「容器」予以分別。
公部門內之餐廳與其他餐飲場所,以及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餐飲業等業別,因此類業別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裝食物之塑膠內盤,因其係提供立即食用,故無論內用或外帶,均視為「餐具」,屬於限制使用範圍內。
另公部門內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及超級市場業等業別,其所販售之食物包含生鮮蔬果、菜餚、熟食、食品、便當、飲料等,其中用於包裝生鮮蔬果、菜餚、熟食、食品者係屬於「容器」性質,故現階段僅將盛裝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視為「餐具」,屬於限制使用範圍內。
於公部門內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及超級市場業等業別,其主賣場部分僅管制盛裝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至其場所內若有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經營形態之商家,則分別依照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業別之管制方式。
於公部門內之餐廳與其他餐飲場所,以及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餐飲業 等業別,無論內用或外帶,凡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皆屬於限制使用範圍內。
下列兩種情形所使用之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意即限制使用對象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後,於工廠出廠前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免洗餐具完全密封包裝,該包裝拆封後不可復原者,且非於賣場、餐飲場所或營業場所置備包裝者,並於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可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2、於製造過程中,必須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盛裝後,經加熱炊煮或冷卻凝固過程,形成即可食用食物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例如碗粿、提拉米蘇、布丁等。
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及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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