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電機、冷卻水塔、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非營業用卡拉OK等設施與裝(整)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八)非營業用卡拉OK
二、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整)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標準第四條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4日。
主旨:修正公告本縣禁止從事妨礙他人生活安寧行為之區域範 圍及時段。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 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6時止,禁止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1、 燃放爆竹。(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2、 寺廟(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各種商業行為、娛樂休憩活動使用擴音器。
3、 集會遊行使用擴音器。
二、 全日經過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界50公尺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1、燃放爆竹。.
2、寺廟(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各種商業行為使用擴音設施。
三、違反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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